雷竞技RAYBETapp官网国务院令新规:未经3C认证新增按货值金额处2倍以下罚款档次!为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并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国务院对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
二、废止《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1985年3月7日国务院批准 1985年3月15日国家标准局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对未经3C认证的处罚由原来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罚款规定修改为根据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同细化罚款档次,具体为: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
1.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将作出的相关产品准予许可的决定及时通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修改为:“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将作出的相关产品准予许可的决定及时通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
2.删去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二)查阅、复制有关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单位和检验机构的有关合同、、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3.将第五十三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4.将第六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吊销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决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将作出的相关产品吊销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时通报发展改革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修改为:“本条例规定的吊销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决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将作出的相关产品吊销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时通报发展改革部门、卫生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
将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修改为:“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雷竞技RAYBET首页、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废止《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1985年3月7日国务院批准 1985年3月15日国家标准局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3C认证”全称叫强制性产品认证,它是一种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强制性认证标志的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缩写为“CCC”。是我国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国际通行做法,按照市场化、国际化的原则对涉及人身健康安全的产品实施的市场准入制度。
目前,3C认证制度共覆盖16大类96种产品,获证产品平均合格率稳定在90%以上,是产品质量安全的保证。
3C认证要求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通过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对列入《目录》中的产品实施强制性的检测和工厂检查。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没有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没有按规定加施认证标志,一律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凡是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目录中的产品,生产企业在投入生产前必须严格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通过内审、管理评审、计量校准、产品型式试验等多重评价环节,统一技术规范要求,经第三方认证认可后加注统一标贴,方可出厂销售。
市面上的很多商品都需要进行该认证,只有通过了认证的产品才能够在市场上面进行售卖,所以消费者在购买目录商品之前最好辨认该产品是否有3C认证,只有拥有认证的产品才能够放心购买。
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主要包括:家用燃气灶具、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燃气采暖热水炉、吸油烟机、电饭锅、电风扇、电热毯、插头插座、电线电缆、儿童玩具(电玩具、塑胶玩具、金属玩具、乘骑车辆玩具)、电动自行车等。
根据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商品经营者,要履行好产品的“进货查验”义务,向生产者或批发商查验相应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经营的强制性认证目录商品必须经过强制性产品认证,并加施强制性认证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