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售自制香肠被指“三无” 猪肉摊老板遭十倍索赔

  新闻资讯     |      2024-10-14 14:17

  网售自制香肠被指“三无” 猪肉摊老板遭十倍索赔谌光辉在四川广安市岳池县城经营着一家猪肉摊。今年春节前,一位陌生网友通过抖音认识添加他微信后,一口气买下他家2000元的腊香肠。不过,在收货的当天早上雷竞技RAYBET,对方给谌光辉发来微信消息称,“老板,你违法了!”

  2021年元旦,一名自称通过抖音知道他电话的男子给他打电话问“腊肉香肠是怎么卖的?”“平时联系我买东西的,基本上是熟人朋友,完全不认识的人主动找我买腊香肠,这还是第一次。”谌光辉向记者回忆。

  当晚,这位网名叫“小王子”的顾客添加了谌光辉的微信。微信上,对方继续问谌光辉:“腊肠多少钱”“外地的能发快递吧”“不会回来就坏了吧”……谌光辉告诉对方,45元一斤,快递的腊香肠会用真空包装。之后,对方还让谌光辉拍了张腊香肠的照片,说“我喜欢吃辣的”。

  1月5日,“小王子”通过微信联系谌光辉,并一次性购买了2000元的腊香肠。1月7日下午,谌光辉通过快递将赶制的2000元腊香肠寄出。

  三天后,1月10日早上,“小王子”发来一张腊香肠包装袋漏气的照片。谌光辉还说“煮来吃,没得影响”。“小王子”称,谌光辉寄给他的腊香肠,每包都没有标签,并给谌光辉发来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条款,然后提醒谌光辉:“你违法了,老板。”

  谌光辉试图向对方解释,自己卖的东西是土特产,“我们卖出去的东西都是这样的,因为我们在当地有工商营业执照,没有注册商标,我们这个属于散装食品与预包装食品。”

  之后,“小王子”发消息说:“我现在和你协商就是退货退款,十倍赔偿。”这意味着,谌光辉需要赔“小王子”2万元。这是谌光辉第一次遇到类似纠纷,他当时坚决地回应称:“不可能的哈,怎么可能退10倍,再加上我又不是生产厂家,我们只是小作坊,你要搞明白。”双方协商未果,“小王子”告诉他:法院见。

  记者看到,“小王子”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内容显示,2021年1月5日,他通过微信平台在四川岳池丘山光辉腌腊制品经营部购买了2000元腊肠。1月10日收到货后,发现该预包装食品无任何食品标签和信息,也没有生产许可证,该食品为四根一袋,全都真空包装,属于预包装食品,该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67条规定,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退一赔十。

  在收到法院传票的前几天,岳池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也曾前往谌光辉的店铺进行调查。经过初步调查,确认涉事店铺内所销售的腊香肠系散装食品,具体情况目前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收到传票后,谌光辉曾多次电话联系“小王子”希望“私了”,但“小王子”坚持至少要赔偿1.5万元才会撤诉,这让谌光辉无法接受。

  谌光辉告诉记者,一位朋友查询公开司法文书后告诉他,“小王子”此前曾有两起作为原告身份的合同纠纷诉讼,而且最后以撤诉告终,他据此怀疑“小王子”是一名“职业打假人”,之前故意找自己购买2000元的腊香肠,然后提出十倍索赔,就是一种“碰瓷”行为。

  记者查询发现,在2017年,网友“小王子”确与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以及安徽某中药材销售有限公司有过合同纠纷诉讼,两起案件结果都是“小王子”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3月19日下午,记者联系上“小王子”,他否认自己是一名职业打假人,并称当初一次性购买2000元腊香肠,是为了作为礼物过年送人。“小王子”称,他是按照相关《食品安全法》提出自己的诉求。对于谌光辉质疑他是“职业打假人”的说法,“小王子”说,自己虽然在2017年有法律诉讼,但自己并非职业打假人,“如果我是职业打假人,这么多年我才这么两个案件吗?”

  案子原定于3月3日开庭,但开庭前,谌光辉向介休市人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不过,法院最后驳回了谌光辉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目前,本案具体开庭时间还未定。

  谌光辉的店铺位于岳池县城郊结合部,顾客主要是附近村民。他说,售卖的腊味除了腊肉、腊香肠,还有猪头、猪舌、猪耳朵等,都是自己熏制的。

  2020年看到不少人通过网络直播带货,他也开始在自己的抖音账号上推荐自制的腊肉香肠。“从没想过卖点香肠腊肉会违法。”

  他也想不通,销售自制的腊肉香肠,买家也知情,结果却告知他违法了并起诉?在他看来,类似售卖自制腊肉香肠产品的情况在农村市场很常见,如果涉及违法,是不是这些产品都不能进行交易?

  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林小明律师表示,就法律规定来看,网售的香肠没有按照要求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日期等,确实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及散装食品包装等法律规定。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等规定,消费者可以要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出卖者或生产者予以消费金额十倍的赔偿。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消费者是否是职业打假人,不影响双方的法律关系,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来进行处理。但就售卖自制香肠这起消费纠纷来说,还得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区分,比如,该香肠是否具有食品安全问题,也就是其质量是否达到相应危害健康的程度;如果仅因包装上没有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日期,就一刀切地给予十倍以上赔偿,对售卖者而言显然也并不公平。

  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英占认为,如果“小王子”仅仅为了赚取相应的赔偿金,那么他就不是真正的消费者,可以不受这样的保护,但这个需要商家来证明。

  王英占律师认为,根据规定,腊肉属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肉制品,依法属于食品,按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应当标明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小作坊的名称、备案号、生产地址等。标签内容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因此该商家的腊香肠属于三无产品。

  不过,至于是不是“三无产品”就必须给予十倍赔偿,其实不一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之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也就是根据这条规定,适用十倍赔偿,需要生产者明知故犯,当然仅仅是食品标签、说明书的问题,而且也不会对“小王子”造成误导的话,“小王子”的十倍赔偿请求是不应当得到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