囤货发“疫情财”、大幅涨运费?13种哄抬价格行为将被严查为维护市场价格基本规定,强化和规范执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于5月11日发布通知就《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公开征求意见。
6月10日,这份《意见》正式出台,其中明确不得使用“即将全面提价”“涨价潮”等紧迫性用语推高价格预期、不合理大幅度提高运输费用等13种构成哄抬价格的常见违法行为。
对比征求意见稿,南都记者发现,《意见》在原来四条工作要求的基础上,新增“坚持依法行政”的规定,并将此放在首要位置。
《意见》明确,在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应急、涉疫物资以及重要民生商品服务价格会出现或者可能出现异常波动。国际国内市场供求失衡,也会导致大宗商品价格大幅上涨。在上述条件下,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依法查处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同时《意见》对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规范提出具体要求——比如要提高价格异常波动处置能力、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充分发挥行政指导作用、做好相关政策衔接。一旦发现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南都记者注意到,6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4起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保障犯罪典型案例,其中有两起涉及哄抬物价发“疫情财”行为。
两起案件均发生在今年4月上海疫情严峻时期,一起为哄抬民生食品价格牟取暴利,两名当事人已被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另一起系利用社区团购发“疫情财”,涉案人员龚某某因犯罪被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在法律适用方面,《意见》明确了7种哄抬物价行为将被依法从重处罚。具体包括,捏造、散布商品供求关系紧张的虚假信息,引发市场恐慌,推高价格预期;同时使用多种手段哄抬价格;哄抬价格行为持续时间长、影响范围广;一年内有两次以上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被查处的;伪造、隐匿、毁灭相关证据材料;阻碍或者拒不配合依法开展的价格监督检查的;其他可以被认定为依法从重的情形。
受国际局势和疫情影响,部分重要民生商品价格出现明显波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供不应求的商品价格上涨,是价值规律的体现。那么,经营者的哪些价格行为会被纳入监管范围?
据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稳定价格的根本在于增加有效供给,满足市场需求。稳价不是机械防止价格上涨,而是打击通过扭曲预期、囤积居奇等行为加剧市场供需失衡雷竞技RAYBETapp官网,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意见》的亮点在于,进一步细化了哄抬价格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并将哄抬服务价格行为纳入监管范围。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意见》进一步细化认定标准,称散布含有“即将全面提价”“涨价潮”等紧迫性或者诱导性用语,推高价格预期,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南都记者注意到,此前征求意见稿也将“严重缺货”纳入不得使用的紧迫性用语范畴,但最终发布的正式稿并未作保留,同时在哄抬物价的监管范围中删去“散布捏造的涨价信息”这一行为。
而认定违反上述规定的具体情形包括,捏造并散布生产、进货成本信息,货源紧张或者市场需求激增信息,其他经营者已经或者准备提价信息,诱导其他经营者提高价格,以及其他可能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其他信息的。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也构成哄抬价格行为。
《意见》从生产和流通环节出发,明确违反前述规定的3种“囤积居奇”行为,同时列出豁免情形——即能够证明其行为属于按照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进行物资储备或者调拨的,不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意见》还明确4种可以认定违反《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比如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强制搭售商品,变相提高商品价格的;未提高商品价格,但不合理大幅度提高运输费用或者收取其他费用的;以及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商品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商品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的。
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部分企业为牟取高额利润,散布停产、限产等减少供应的虚假信息,通过增强预期大幅提高销售价格;有的企业在成本小幅增长情况下,通过自身较强议价能力大幅涨价;近期还有经营者利用配送服务稀缺之机,大幅提高配送服务价格,借机牟取高额利润。这些问题均可以依据《意见》设置的条款进行处罚。
据南都记者了解,经营者违法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将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将面临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还可能被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